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1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推进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主要包括:
(一)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技工院校;
(二)经行政许可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
(三)其他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主要为经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分级管理措施等,并对设区市、县(市、区)的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培训、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和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备案的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培训、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信用一级评价结果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对培训和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信用状况优秀)、二级(信用状况良好)、三级(信用状况合格)等三个等级。
第八条 培训机构各等级信用评价标准为:
(一)培训机构符合法定经营许可和正常培训实施条件,按规定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办学能力评估并达到合格标准,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评定为三级。
(二)培训机构符合三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二级:
1.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队伍,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职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职实训课教师,当期专兼职教师与学员数量比例高于1:20;
3.培训设备普遍完好、性能先进,能够满足教学实训要求,各职业(工种)培训设备保证2-6人一台套;
4.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契合当地就业和产业工作需要,培训质量较高,得到服务对象广泛认可;
5.开展职业(工种)类培训的,高级工以上培训人数占比高于30%,就业培训上岗率高于40%,职工培训稳岗率高于85%,创业培训合格率高于85%;
6.近三年来未被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失信主体名单,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培训机构符合二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一级:
1.获评信用评价等级二级满2年的;
2.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威媒体颁发的荣誉奖项或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
3.开展职业(工种)类培训的,高级工以上培训人数占比高于40%,就业培训上岗率高于50%,职工培训稳岗率高于90%,创业培训合格率高于90%;
4.技工院校在评价周期内牵头开发培训课程资源服务社会的;
5.近一年牵头参与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制定、培训教材开发,或者承办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工作任务的。
第九条 评价机构各等级信用评价标准为:
(一)评价机构按规定正常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定为三级。
(二)评价机构符合三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二级:
1.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健全,考务管理、考评管理、质量督导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完善;
2.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资源建设专、兼职专家不少于5名,每个评价职业(工种)专、兼职考评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专职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考评员数量能够满足评价需求;
3.理论考场、技能考场按标准考场配备,符合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固定工位、设施设备、辅助材料、工卡量具等满足评价需求;
4.在评价周期内,报名资格审核、试题管理、考场秩序、评分统分等环节未发现质量问题;
5.近三年来未被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失信主体名单,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评价机构符合二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一级:
1.获评信用评价等级二级满2年的;
2.工作质量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威媒体颁发的荣誉奖项;
3.近一年承办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或牵头参与技术资源开发项目;
4.服务对象评价正面积极,评价周期内无集中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可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技工院校业务管理、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等工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定中反映的信息内容为评价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参评机构组织自检自评,填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1-2)及相关佐证材料,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按照要求向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人社部门对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现场核实。
(三)公示。人社部门审核无异议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社部门确认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人社部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人社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的评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评价结果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广泛应用数字技术,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为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信用数据分析,大力推行智慧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将培训和评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并依据相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深化信息高效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可以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在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类培训评价、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分级激励措施。对无信用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涉及政府补贴性资金使用发放的,由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信用信息存储安全。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跟踪管理。评价周期内发现被评价单位存在降低或不符合信用状况合格情形的,要及时重新核定或取消评价等级,并告知相关培训和评价机构。存在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取消,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新的信用等级认定与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按程序和标准开展评价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2.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3.信用等级评价异议申请表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2: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3:信用等级评价异议申请表

